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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迎来“大一统” 金融监管新时代大幕渐启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国辉 2017-11-20 13:39:14
11月17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首个监管政策。

规模超过100万亿元的资管市场终于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

11月17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首个监管政策。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属于靴子落地,符合市场预期。此次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框架覆盖了信托、银行、保险、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的全部资管产品,分类型统一了监管标准,旨在消除监管套利、实施穿透式监管、消除多层嵌套等,充分体现了不留监管死角的强监管理念。同时,《指导意见》的系统性和监管力度超过市场预期。

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分析人士称,此次统一资管业务监管标准可以弥补此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漏洞。《指导意见》无疑会对资管行业发展速度、生态以及债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以此为开端,我国将步入由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为主导、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全方位监管的新时代。

明令禁止刚性兑付 规范资金池

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业长期存在的痼疾。此次《指导意见》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会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显然是一次重要突破,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中信建投债券分析师黄文涛认为。

此外,《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求全部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银行资管在内的全部资产产品都需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这意味着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全部资管产品将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而当下银行理财净值型产品占比尚未达到10%,因此,该规定影响深远。

长期以来,资金池运作是众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次《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的资金池业务提出了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同时,还对部分产品的久期管理进行了规定。比如,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少于90天。此外,明确禁止开放式资管产品投资于股权,明确禁止“一对多”资管业务模式,限定同一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

消除多层嵌套 全面禁止通道业务

多层嵌套是资管业务为外界所诟病的重要一点,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此前,监管对于多层嵌套以及通道业务的措辞表述多为“限制”、“禁止”,而本次《指导意见》提出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针对多层嵌套,《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从商业银行角度而言,银行委外相互嵌套会带来系统性风险隐患。中信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明明认为,在监管实践中,委外并不是关注重点,而应关注其嵌套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就本次《指导意见》内容来看,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虽然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鲁政委表示,这意味着除公募基金外,资管产品的结构最多有两层,但是针对公募FOF和MOM,《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定。另有分析人士表示,FOF与开放式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FOF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因此,在新的嵌套要求下,FOF产品将成为新的突破口。

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用作规避监管、扩大投资范围的通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同类产品融资杠杆率得到统一

《指导意见》按资管产品的类别设定了资管产品的统一负债上限。

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徐承远称,这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过度杠杆的冲动,有效约束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在统一负债上限下,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的空间将有较大幅度的压缩,但更有利于保障资管产品的兑付能力。

同时,为应对操作风险和非预期风险,《指导意见》强化了各类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的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这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应对资管产品兑付的缓冲能力。”徐承远称,《指导意见》此次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资本或准备金统一,可消除监管套利的空间,可能对通道类业务和银行理财业务影响较大。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总体来看,新规侧重规范而非禁止,考虑了金融机构面临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平复市场对监管政策过度担忧的情绪。

编辑:赵贤慧
关键字:     金融  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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