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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虐童事件,最重要是学会有效干预
来源:腾讯评论  : 2015-04-07 09:48:54
最近两天,南京虐童事件引发极大关注,孩子身上被抽打的鞭痕实在是触目惊心。对于这次事件,一些人把矛头指向了现行收养制度不完善,一些人注意到养父母的高知身份,一些人则再三呼吁设立虐童罪——这些意见不能说错,但相比之下,整个社会学会如何去尽快有效干预家庭虐童事件,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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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评估制度,设立虐童罪”等远水救不了近火

收养评估制度很重要,但还不是当务之急

在 引发关注的那组图片上,这个南京孩子全身都是鞭痕,身体浮肿,脸上还有伤痕,惨不忍睹。知情者称,受伤男童曾跟老师说,身上的伤是父母用水管或树枝条抽打 的,脚上的伤是被蒸汽烫的,脸上的伤是被钢笔戳的。这样可怕的暴行,极易引起“这孩子果然不是亲生的”这样的感叹。有媒体撰文认为,“以孩子养父母的心理 状况,显然不适于收养孩子。”并呼吁建立收养人心理评估制度。的确,中国的收养法律,对于收养人的审查非常简单,没有考虑到收养人精神、情感状况可能对孩 子的不利影响。如果能够在事前进行评估,是能够降低被收养儿童遭受虐待的可能。

不过,收养 评估制度虽然很重要,但却未必是当务之急。原因是数据并没有显示出收养儿童的家庭虐待儿童事件比例特别突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收集了近年媒 体报道的300多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来自养父养母的只有7件,而来自亲生父母的有多达两百多件。即便考虑到收养儿童的家庭比例较低,也 足以说明收养家庭的虐待儿童现象还不需要特别对待。

也有人留意到南京虐童事件中养父母的高 知身份,一个据说是记者,一个是教师。为何高级知识分子会对收养的孩子做这么可怕的事情,这其中是怎样的心理机制?进一步的事件详情出来后,也许是很值得 研究的问题。不过,跟家暴有关的调查显示,高学历家庭发生家暴的可能性比起低学历家庭还是要来得低一些;国内的一项研究还表明,出于家庭经济和工作生活压 力的压迫,低收入家庭的发生身体虐待的机会最高,从虐待比率来看,最低收入的家庭是较高收入家庭的3倍左右。换言之,不能简单说明这样的高知家庭不宜收养 孩子,这次事件并没有那么强的代表性。

设立虐童罪很重要,但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

这 起事件还再次引起了针对虐待儿童立法的呼声。不少人认为,《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虐童的立法过于单薄,而且不成系统,对儿童的保 护不够,因此呼吁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还有人抨击,刑法规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但被虐待的孩子,往往会出于畏惧,或是 完全不懂事,或是出于血缘情结,往往不能提起有效的起诉。这意味大量儿童虐待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不过,去年年底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这表明这个问题 有了一定的进步。

总的说来,我国当前法律在针对虐待儿童方面,虽然有不少问题,但也不能称 之为无所作为,今年一月,最高法公布干预家庭暴力案例,就有一个是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了儿童虐待。这说明法律工具是存在的,重要的如何利用这个工 具。每到出现虐待儿童的事件出来时,就呼吁立法,起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正如著名学者阿马蒂亚·森所说,“正义问题所需要的是这样一个框架,即:关注实际 的生活与现实,而不只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之上”,“将制度本身视为公正的体现,只会使我们陷入某种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义”。

真正急迫的问题:人们不愿、也不懂如何干预虐待儿童事件

这次南京虐童事件,警方的干预做法很值得质疑

南京虐童事件曝光后,在舆论压力下,南京警方快速做出了响应,涉嫌故意对9岁男童施某某施暴的养母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但警方做的另一件事却引发了争议:在警方许可下,男童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而男童生母与李某某系表姐妹关系。

我 们无法得知男童亲生父母是怎样的人,只知道有可能是因“家境贫寒,负担不起,而男童养母膝下无子”才把孩子过继了出去。当然,仅凭此无法断定亲生父母把男 童带回去后会有什么不利举动,但警方的做法仍然很值得商榷,准备对男童进行干预的心理医生张纯就表示:“我得知孩子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这样的事情 表示非常不能理解,孩子应该暂时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为照顾,这样对孩子的心理才能有一定的帮助。”

据 报道,张纯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孩子而言,只有国家是第一责任人,因为孩子现在完全不能在其养父母身边了,目前社会看到的是孩子身体上的伤害,但孩 子心理上的伤害我们看不到,孩子心理上的伤害到底有多大,是否会影响到这个孩子未来的生活、行为、情感、对世界的看法及人格等,这是需要做一个心理评估 的,评估完了以后再做一个心理学意义上的止血清创,然后再经过司法审理,认为这个孩子适合到哪里去,从目前看这些都没有。张纯还称,从法律角度出发,孩子 目前的监护权仍处于养父母,在司法程序未走完之前,警方是没有权利擅自把孩子送回到亲身父母身边,这种做法过于草率,因为就目前而言施某某的亲生父母对孩 子没有监护权。

那警方为何在第一时间就让男童亲生父母将其带走了呢?只能理解为没有处理同 类事件的经验,也缺少相关程序指引。警方可能觉得孩子亲生父母来要人了,就该让亲生父母将其领走,而不顾孩子是否已经得到应有的心理干预,也不考虑亲生父 母是否真的合适将孩子带走。这里反映出的思维逻辑,与“母亲打死女儿判缓刑”是类似的——母亲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亲生父母带走孩子也是天经地义的。

校方进行干预过于缓慢也值得忧虑

在 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也值得留意——网帖称,虐待行为去年曾被校方发现,但校方最初以为是偶发情况故没多说。这个“故没多说”反映出的心态恰恰是值得 说的,这说明校方并没有把“虐待儿童”这个可能普遍发生的事情重视起来,要真重视的话,在去年发现之后,就应该对男童进行持续观察,而不至于到今年4月才 让问题曝光。

著名的温岭幼师虐童事件,但大部分人能做的只是谴责这一事件而已

著名的温岭幼师虐童事件,但大部分人能做的只是谴责这一事件而已

事 实上,很多幼儿园、小学在有关家庭虐待儿童方面,往往都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甚至不认为“家长管教孩子”有什么问题。2013年有学者对北京北海幼儿园一 名有“多年教育经验”的主任进行了采访,这位主任是这么说的——关于虐待罪,“有了这个虐待罪,那幼儿园老师以后怎么管孩子? ”;关于举报家长,“(怎么能)人家家长把孩子送过来,然后幼儿园把人家家长告了 ”;关于防虐待教育,“这也不好,家长把孩子送给我们教育,我们教孩子打电话告家长,这家长得天天找园里啊。再说,这种活动不好做。 ”

一 个有“多年教育经验”的老师尚且如此,其他人又怎样呢?毕竟,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个触目惊心的虐待图片后,点个转播,并不用费任何力气。但一旦成为费力气的 活,人们是否会去做,就很值得疑问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咨询律师曾经表示,“虐童案通常发生在家里,一般不容易发现,都是致残或者重伤,实在 看不过眼才有人举报,比如孩子的村里人、亲戚或者邻居。 ”而在回应“防治虐童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时,该律师表示,最大问题是“不能及时发现,没有人举报。也没有部门接听举报。 受虐待的孩子没有安置的地方,也只能继续放在家里。 ”

这就是我国干预虐待儿童的现实,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愿、也不懂如何去干预虐待儿童事件。

有效干预儿童虐待现象,首先应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要 想改变这一现象,美国的经验值得参考。1963 年,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制订通报法范例 ( Model reporting Law) ,供各州参考。从1963年到1967 年,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受虐儿童通报法。在早期的通报法范例中,仅医务专业人员具有通报责任。在之后的法律中,一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士也被纳入责任报 告的范围,如幼教,中小学学校,警察,社会服务等行业。在一些州,更规定商业摄影,制片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报告儿童受虐的责任。

对 于知情不报者,美国法律还规定了罚则。而为了鼓励这些行业的人员通报,法律不断完善以保障这些责任通报人,如接受匿名通报,对于善意误报者豁免其法律责 任,对其身份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使其免受专业上的保密责任的制约 ( 如医护人员对于病人具有保密责任,律师对于当事人具有保密责任等) 。对于阻挠其雇员报告儿童虐待的雇主,法律上则有相应的罚则。医护人员在必要时,也被赋予可以不经父母的同意而直接报告的权利;在一些州,为了保护通报者 以及提高报告率,也在法律上规定了在事后要对报告者的处境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的程序。总而言之,会充分保护报告者,让其安心去举报这种丑恶现象。

在强制报告这一前提下,再建立集中通告体系,规范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最后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措施。只有建立整一套针对虐待儿童的有效干预方案,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韩国针对虐待儿童的互动公益广告,目的是激起人们干预虐待儿童的勇气

韩国针对虐待儿童的互动公益广告,目的是激起人们干预虐待儿童的勇气

编辑:郝彦彬
关键字:     南京  事件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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