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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国辉 2017-12-04 09:26:58
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称现金贷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称现金贷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对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提出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高利率无疑是现金贷的核心问题,对此,通知对包括利率在内的借款综合成本进行了限定。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通知强调,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有数据显示,56.5%的客户申请现金贷次数大于两次,其中,申请2到5次的客户比例最高,达36.7%。申请多次借款的客户中,在多家机构申请借款的人数占比达49.4%,甚至有的客户同时在上百家平台借款。

针对现金贷过度授信、重复借贷、多头借贷等问题,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此外,通知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市面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主体之一。目前,网络小贷公司监管规则不明确,一方面,有些网络小贷公司突破监管层对传统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0.5的上限要求,杠杆率达到几十倍;另一方面,网络小贷公司依托互联网实现了跨区域经营,而省级金融办作为其监管主体,配套监管手段缺失,增加了风险防控的难度。

为从源头上防范现金贷风险,通知提出将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方面,通知禁止其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截至9月30日,在交易所发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ABS)达1608.0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4倍,说明ABS正在成为现金贷获取资金来源的工具之一。

为防止现金贷风险通过ABS等金融工具向其他金融机构传染,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编辑:赵贤慧
关键字:     金融  现金贷  互联网金融  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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