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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互联网红包”安全的飞
来源:互联网金融  作者:imoney 2015-03-31 10:39:35
各媒体和舆论最近在激励探讨政府工作报告的“互联网+”,指出“既要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平稳健康地融合,又要谨防“互联网+”概念过热”,笔者深感振奋。

各媒体和舆论最近在激励探讨政府工作报告的“互联网+”,指出“既要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平稳健康地融合,又要谨防“互联网+”概念过热”,笔者深感振奋。

以 互联网金融为例,不能让投资人在不对称信息下进入互联网相关产业,警惕‘互联网+’的泡沫化;笔者作为长期从事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律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执 业专利代理人,提议如下: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的典型普惠金融特征,其面向的金融消费者(即通俗意义上的所有“互联网红包”的发、抢者)涵盖社会各阶层,如 果我们一味鼓励金融创新,强调效率而忽视金融消费者利益之保护,忽视金融安全,则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严重者甚至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但如果过度监 管,片面强调金融安全,又会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因此,创新与监管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应是现阶段我们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目前还缺乏比较完整的、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基本上还处于无规则约束的状态,互联网金融发展亟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基础性法律规范也尚有待制订或完善。

再 次,现行的“一行三会”这四个政府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红包” 消费者)保护加强沟通和协调;同时辅之以中立、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以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可通 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轻易获取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投资偏好、个人身份信息等等;这些个人信息,有的仅涉及人格利 益,有的则兼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有的属于个人隐私,也有的与隐私无涉而仅是反映个体特征的可识别数据;所以,在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应遵循个人同意 原则,即除法定目的外,非经个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其个人数据。

(作者林宇航: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参政议政部委员,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建造师、专利代理人,天府新区对冲基金学会常委理事)

编辑:郝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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