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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网络支付被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
来源:支付之家  作者: 佚名 2021-01-15 13:18:53
自2011年国务院发布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自2011年国务院发布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至2021年2月7日。

《征求意见稿》相较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条文数量由27条增加至54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原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增了一条关于支付的内容。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也有新的解读。

原办法的第三条中,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中,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也就是说,未来网络支付也将被明确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畴。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如此,支付领域又将迎来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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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含怡
关键字: 互联网    网络支付  信息化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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