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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网络数据安全 工信部拟建立智能汽车网络安全制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佚名 2022-11-01 08:36:49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提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联网卡安全管理、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车辆产品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公安、网信等部门报告。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条例》表示,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

自动驾驶是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当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表示,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条件、车辆安全和应急装置使用方法、驾驶员职责、相关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产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夸大产品性能、混淆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等不实或者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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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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