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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 任惠颖 2023-04-19 10:54:09
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对该院近四年来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裁判思路、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

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实践中,网课制作涉及授课教师、教育机构和平台等多个主体,在没有对这类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纠纷。在原告吉某诉被告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

为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保障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对该院近四年来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裁判思路、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

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2年12月该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此类案件中,被告多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同时,侵权形式较为隐蔽,被告多是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

“扫描点读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点读笔上的摄像头可识别出涉案教材并同步读出教材内容。AI早教机器人产品通过内置教材文件定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赵瑞罡指出,随着新技术不断完善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该类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

“在某公司诉毛某、刘某等著作权案中,该院认定毛某、刘某为涉案侵权硬盘的邮寄人且为收款主体,与涉案网站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了涉案授课视频,互相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该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通报了八起典型案例,认定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同时,对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员工代表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等侵权行为予以准确界定,并明确可依照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赵瑞罡介绍,该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致力于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他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

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师个人

——吉某诉北京某教育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二

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

——北京某公司与王某某、

深圳某公司、某支付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

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

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

——某教育公司诉黄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

分工合作

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的

构成共同侵权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诉毛某、刘某、李某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五

员工代表公司

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构成侵权

——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诉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六

网络课堂教学中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不构成合理使用

——朱某某诉某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

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

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八

可依权利人商品单价

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

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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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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