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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出炉 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模式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韩宋辉 2020-12-15 09:32:16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昨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持牌经营...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昨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圈定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包括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公司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表示,《办法》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问题,抓住“投保”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准确划清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同时,对日趋加深的线上线下融合趋势,通过线上行为按互联网政策监管、线下行为按原有政策监管等方式,消除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抑制了监管套利。

当前,各大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网购保险的主要入口。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办法》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当前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通过收购保险中介牌照实现间接持牌。但实际上,互联网企业与其下属保险中介机构之间仍然存在“两张皮”的问题。未来,监管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与互联网企业所持有保险中介牌照之间的关系。

在明确机构持牌经营的同时,《办法》也对从业人员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看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将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以往的互联网业务主要围绕大流量来创新,未来则会呈现多元化创新格局,更突显用户价值,逐步走向与用户共同设计开发产品,即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联合经纪顾问、互联网平台、医疗管理机构、医疗创新组织、特效药供应商,共同搭建起持续为特定细分用户创造价值的生态体系,并实现整体共赢。”信美人寿董事长杨帆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更加透明、诚信,并推动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消费者之间形成理念、认知与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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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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