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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升级:新增3条“红线” 严控跨区域经营
来源:央广网  作者: 柴华 2021-02-22 12:52:28
继去年7月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继去年7月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审慎监管规则,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等等。新增这些“红线”的目的是什么?影响可能有多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监管部门也发现,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此次发布的《通知》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审慎监管要求。首先就是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是要约束相关的银行通过联合贷款业务过快地扩张。由于原来合作方出资比例过低,比如一些银行出资比例只占1%、2%,一是扩张过快,二是其更容易将风险转嫁给其他合作的银行。”

《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等事项,提出定量指标。其中,“出资比例指标”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联合贷款合作方的杠杆率过高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董希淼认为,限制性指标目的在于分散联合贷款风险,同时避免贷款无序增长。“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跟外部合作机构的合作,既鼓励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又要在发展过程中控制好风险,有序规范地发展。”

《通知》还特别提出了严控跨地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表示,新规可能对一些中小银行和涉及相关平台业务的上市公司产生一定影响。

“从《办法》已经实施半年多的情况来看,各个方面的业务已经出现了明显收缩。随着新的规则出台,上市公司当中的两方面公司会受到影响。一个是地方的农商行,因为很多往往从事这方面的一些业务,所以对跨区域经营体现得就比较明显。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涉足平台,有自己的平台,和商业银行进行合作,30%的资本金贷款比例限制,也使得它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影响。以前它可能只出10%,规模可以做得比较大,现在就会受到限制。”桂浩明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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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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