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将开展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四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
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从遴选类别,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三方面作出要求。其中,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3个。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主要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3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1个。
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综合类城市不超过1个、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可申报综合类或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已成为示范城市的无须再进行申报推荐。
通知明确,申报主体需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经过前期初审后,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第五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书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