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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已死”亦或“断臂重生”

命脉一 : 禁止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办法》13禁中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目前有不少P2P平台的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这类违规平台则需在借款端进行调整。

去年e租宝平台的跑路正是由于非法为自身融资而捐款跑路,这些非法集资平台打着“P2P”的名号融资数百亿,不仅伤害了诸多无辜投资者,更成为了P2P行业的噩梦。所以对于普通投资者和整体行业来说,禁止网贷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其实是将真正的P2P平台与以往的跑路平台进行了明确区别。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平台风险,也维护了行业内部的平稳运行以及从根源上断绝了非法集资平台对P2P行业的利用。